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规定

2022-11-14

发布者:煤炭设计院   |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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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为公司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队伍支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台阶和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方式主要有:内部推选(组织选拔)、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选拔)、人才引进。

第六条 公司党委及党群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当担、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 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 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采用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公司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工作经历;担任公司中层副职的,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工作经历。

第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一)因特别优秀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三)应当实行任职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党群工作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党委或党群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三条 党群工作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公司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公司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部门、二级单位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单位室主任、职工代表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党群工作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 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 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 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

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

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条 党群工作部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及考察建议人选情况,经党委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洁情况考察。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中层管理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报告。

考察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三条 考察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公司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层管理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公

司纪委的意见,纪委应予以书面回复。党群工作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档案,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管理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的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点,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

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党委或党群工作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工作部门中层管理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公司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委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未调查清楚的;

(四) 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群工作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管理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和任期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管理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时间,由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每届任期3年,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第八章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

 

第三十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在公司系统内部或所属部门内部进行。

第三十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按照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四十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

1.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职位职数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工作;

2.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职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党群工作部将初步建议向公司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建议方案;

4.确定方案。公司党群工作部制定市场化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案,报公司党委审议确定。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开展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的主要理由和依据、职数预审情况、竞聘职位职数、任职资格条件、竞聘方式、竞聘程序和相关方面建议意见等内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通过公司内网或文件发布公告,公告应明确岗位职责、竞聘人数、资格条件、竞聘程序、报名时间及方式等相关信息。公告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按照竞聘相关要求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综合考评环节。

(三)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对象

.参与考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

.测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结合笔试、面试等方面情况,形成综合测试意见,报公司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实施考察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员考察按照第五章执行。

(五)讨论决定和任职

具体按照第六章、第七章规定执行。

 

第九章 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

 

第四十 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

第四十 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按照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十 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

1.公司党群工作部门根据职位职数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工作;

2.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职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党群工作部将初步建议向公司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建议方案;

4.确定方案。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建议方案制定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方案,报公司党委审议确定。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开展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的主要理由和依据、职数预审情况、选聘(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和人数、选聘(招聘)方式、程序、管理监督及薪酬待遇等内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通过公司官网或其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招聘网站、传统纸媒等渠道发布公告,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寻聘等方式征集人选。

2.公告应明确岗位职责、人数、资格条件、程序、报名时间及方式等相关信息。公告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按照选聘相关要求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综合考评环节。

(三)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人选

.参与测试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对于个别岗位特殊、紧缺急需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参与测评人员比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1:3;

.测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结合笔试、面试等方面情况,形成综合考评意见,差额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建议人选,报公司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实施考察

1.制定考察方案、组成考察组。公司党群工作部制定考察方案,会同纪检监察部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

2.根据人选实际合理确定考察内容和方式: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3.综合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如实反映综合考核情况、人选考察情况等有关情况。

(五)讨论决定和任职

公司党委依规研究、确定和任命。

 

第十章 人才引进

 

第四十 引进人才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十 人才引进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引才方案

1.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职位职数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人才引进工作启动建议;

2.公司党群工作部对岗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综合各方面意见,就引进人才的职位、条件、方式、程序、初步意向性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公司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动议方案;

3.公司党群工作部将动议方案报公司党委会审议确定。

(二)人才引进的综合考核与确定

1. 通过考试、过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调查等方式,对引进人选进行综合考核;

2. 综合考核情况,形成综合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人选综合考核情况。

(三)讨论决定和任职

党群工作部向公司党委汇报综合考核情况,公司党委依规研究确定和任命。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制度。

(一)中层管理人员轮岗的主要方式包括:本部门轮岗、跨部门轮岗。

(二)轮岗要求

1.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10年的应当有计划的轮岗交流。但有严格任职要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

2.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3.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公司中层管理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等工作。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中出现需任职回避情况的要主动向组织汇报,如隐瞒不报的,经查实后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十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党群工作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免职、降职、辞职

 

第四十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五十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中层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 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免职或降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党群工作部提出拟免职或降职的建议;

2.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3.发布免职或降职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一)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提出辞去职务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离职。辞职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辞职事由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3.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4.发布同意辞职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现任职务:

1.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2.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十三章 工作纪实

 

第五十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实,以公司党群工作部为主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纪实,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个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十 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如实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环节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五十 党群工作部要做好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文书档案等资料的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要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材料,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企业重组,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

(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坚持出于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公司党委、纪委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五十 公司党委及党群部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章  中层后备管理人员培养使用

 

六十 中层后备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

(二)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热爱企业,维护公司利益,对企业和职工负责。大局观念强,团结协作好,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正义感,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三)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业务素质好,敢于担当。坚持按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提出发展思路,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反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业绩突出。

(四)作风形象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身体健康。

第六十 中层后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中层正职后备管理人员一般应是中层副职管理人员;中层副职后备管理人员一般应是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室主任(组长)或业务骨干人员。

(二)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十 中层正职后备管理人员的数量一般按单位现有职数推荐;中层副职按单位现有职数推荐。

第六十 中层后备管理人员队伍应形成合理的结构:

(一)中层正职后备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以45周岁以下为主体,40 周岁以下要有一定数量;中层副职后备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应以40周岁以下的为主体(不低于50%),其中30周岁左右不少于1人。

(二)注重选拔女同志、党外同志作为中层后备管理人员。

第六十 选拔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依规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根据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并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意见后,提出中层后备管理人员建议人选名单,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 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的选拔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调整或年度考核进行。

第六十 中层后备管理人员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六十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

对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培养中层后备管理人员,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注重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

第六十 培训的主要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六十 定期考核中层后备管理人员。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的考察考核定期进行,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提高情况,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与培养目标的距离和缺点、不足改正情况,廉洁自律和群众公认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后备管理人员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七十 实行动态管理。公司党群工作部在考察的基础上,报公司党委研究确定,保持中层后备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合理。

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下人员调整出后备队伍。另外,中层后备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出中层后备管理人员队伍:

(一)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明显,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五)年龄偏大以及健康方面原因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的。

第七十 建立中层后备管理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简要情况登记表、业绩情况、考察材料及民主推荐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年度考核材料等。

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将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变动以及奖惩等情况向党群工作部作出报告。

第七十 对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中层后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按程序任用。公司党委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的需要,在公司范围内对中层后备管理人员实行统一调配使用,优化中层后备管理人员资源配置。

 

第十六章 考核

 

第七十 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全面了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情况,并作出评价,激励和监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好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水平。

第七十 考核原则与考核方式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原则。采取年度考核方式。

第七十 考核对象

(一)公司二级单位领导班子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列入考核对象:

任职不满半年的(只做工作总结,按年度考核称职对待);生病超过半年的(任期考核时正在病休的中层管理人员,仅对病休前的工作进行考核);立案审查待处理的;参加学习、培训、借调超过半年的;其他原因不宜列入考核范围的。

第七十 考核内容

(一)二级单位领导班子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情况;执行党风廉洁责任制和保密工作情况。

2、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等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团结协作情况;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贯彻落实公司安排工作情况。

3、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按照确定的生产经营目标任务,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签订合同额、收费情况、盈利情况。

4、创新情况:主要指获得专利、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设计、勘察、咨询、软件著作权等奖项情况;主编、参编国家和省(行业)标准情况。

(二)中层管理人员

    对中层管理人员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政治信念、政策水平、贯彻执行上级决定情况;工作(生活)作风及个人品德修养情况等。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德、工作作风和纪律、保密工作等。

2、能:理论政策水平,综合决策能力,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管理、业务和服务水平,开拓进取等。

3、勤:工作态度和履职尽责情况。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工作效率情况;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情况。

4、绩:在完成年度目标及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情况。其中: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盈利和创新情况;管理、辅助部门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

5、: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实施细则及公司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

第七十 方法与步骤

考核采取述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一)述职

1、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及本人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个人述职,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干部进行个人述职。述职报告要注重写实,工作实际应进行量化。

2、担任党(总)支部书记的中层管理人员要有抓党建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述职内容,重点包括落实党建工作任务、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党员教育管理、发展以及新时期开展党建工作等内容。担任党(总)支部委员的中层管理人员及领导班子副职要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方面的内容。担任党(总)支部纪检委员的中层管理人员要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内容。

(二)民主测评

1、二级单位,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设计主任工程师和室(组)部门负责人、公司职代会代表及部分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测评,单位职工50人以上的参加测评人数不应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60%,单位职工30到50人的参加测评人数不应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0%,单位职工30人以下的参加测评人数不应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民主测评工作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公司考核组参加。与会人员分别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2、公司管理部门,参加测评人员为本部门管理人员、全体职工对部门及负责人进行测评;管理部门人数较少时可与工作相近部门联合测评。民主测评工作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公司考核组参加。与会人员分别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3、公司二级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管辅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评价。

4、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管理部门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评价。

5、测评直接采用百分制。

(三)民主评议。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进行。

(四)调查核实。根据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察。

(五)综合评定。根据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评议等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定,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六)审定和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党委审定后,进行反馈。

第七十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调整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较差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视情况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三)对年度综合测评得分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的,进行组织调整。

(四)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内履行职责、工作实绩、作风形象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以适当方式表彰奖励;表现较差的,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表现差的,不再继续聘任或者免职。

(五)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十 考核工作纪律与监督

(一)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四)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五)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情况;

4.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6.不准设置障碍、干拢或妨碍考核工作;

7.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工作组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8.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六)对违反(五)款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七)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七章

八十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有关规定》(煤合设党字[201949 )同时废止。